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根据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及《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1〕8号)等相关规定,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个人账户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丧葬补助金发放等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及其遗属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我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我市参保人遗属,尽快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办理个人账户的处理业务: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曾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
2.转移归集后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如有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的情形,可按照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后,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5.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其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多地参保的,遗属不得重复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相关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012年8月广州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或现已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2)具有广州户籍(户籍迁入本市时未满60周岁或迁入本市时已满60周岁但原户籍地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未按月领取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同类型待遇的。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同类型待遇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
特此通告,请互相知照。如有疑问,可致电020-12345或前往我市各级社保经办窗口咨询。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30日
上一篇:毕业生必看!2026年第四季度广州市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计划表出炉!
下一篇:没有了!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